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銀樹 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參張(票號00四八二0號、00四八二一號、00四八二二號)、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壹張(票號00三五二七號),及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張(票號00三九0四號),合計新台幣捌佰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2年度撤聲字第180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抗字第518號裁定,為供擔保,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7號提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3張(票號004820號、004821號、004822號)、面額500萬元1張(票號003527號),及面額10萬元1張(票號003904號),合計新台幣810萬元在案。茲因前開定期存單將於100年
1月10日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92年度撤聲字第180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抗字第51
8號裁定,及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7號提存書各1份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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