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4號債權人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並自本票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添發┌───────────────────────────────────┐│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97年度票字第44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乙○○│97年3月16日│500,000元│本票裁定送達│015855││││││之翌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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