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敏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1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敏夫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敏夫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雙方之過失程度、告訴人受傷情形非輕及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