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46號上訴人 陳金裕 即被告
陳啟忠 蔣江全 被上訴人 陳諸松 即原告
湯金
陳訓偉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陳諸松、湯金、陳訓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24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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