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29號聲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欽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 陳嘉霖華南商業銀行敦化│5,610,000元│102年5月5日│JC0000000││││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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