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王世明 被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汪曉君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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