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95號聲請人香港商瑞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讚壽 訴訟代理人 孫鎮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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