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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