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64號聲請人 陳瑞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陳信男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街村○○巷0○0號)於110年6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信男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信男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