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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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馬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瑞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223、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瑞忠犯附表編號1至2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4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蔡瑞忠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更正事項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查福富發666號漁船(CT5-1633)因有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
標準第13條規定情事,致應繳回漁業動力用油之優惠油價補
貼款,其申購量亦未能符合漁業法第59條規定,應課徵貨物
稅共計新臺幣(下同)902,354元等情,有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澎湖分局106年11月7日南區國稅澎湖工商字第10614235
07號函可佐,是本件被告蔡瑞忠就附表所示24次不實購油犯
行所獲得之不法利益,除優惠用油補貼款外,尚應計入貨物
稅,合計2,260,944元【計算式:優惠用油補貼款1,358,590
元+免貨物稅金額902,354元=2,260,944元】,檢察官於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計入免徵之貨物稅,應予補充更正。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已於民國103年6月
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第2項則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
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
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2項規定論處。是核被告蔡瑞忠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就附表編號6
至2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就上開
所犯24次詐欺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
三、又被告為本件詐欺得利犯行後,刑法關於沒收及追徵等規定
,業已修正、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第40條之2等條
文,並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
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應逕行適用
裁判時法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
編號1至24詐欺得利之犯罪所得共計2,260,944元均未扣案,
,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甲種漁船用油85600公升
係被告於106年3月27日所購買,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認
被告就此部分係以不實航程記錄購買優惠用油而據以起訴,
是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表:
┌──┬─────┬────┬────────────────┬─────┬──────┬──┬──────────────┐
│編號│加油日期│異常航跡│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異常航跡時│異常航跡時數│加油│主文│
│││時數├────┬─────┬─────┤數累計油量│補助金額│地點││
││││總作業時│實配油量│補助金額││(新臺幣/元│││
││││數││││)│││
││├────┼────┼─────┼─────┼─────┼──────┤││
│││(A)│(B)│(C)│(D)│(A/B)*C│(A/B)*D│││
├──┼─────┼────┼────┼─────┼─────┼─────┼──────┼──┼──────────────┤
│01│103/01/04│71.5│204.5│108,000│393,012│37,760.39│137,410│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02│103/02/12│131.9│266.8│135,000│474,255│66,741│234,461│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03│103/02/22│24.1│82.4│43,500│155,252│12,722.69│45,407│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04│103/03/15│21.2│63.6│33,500│119,562│11,166.67│39,854│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05│103/05/12│12.9│147.7│78,000│275,106│6,812.46│24,028│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06│103/10/20│33.4│194.3│102,600│305,851│17,636.85│52,576│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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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10/27│7.6│127.9│67,500│199,328│4,010.95│11,844│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08│103/11/12│28│215.4│113,700│326,205│14,779.94│42,404│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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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3/11/28│47.1│223.6│118,100│322,295│24,877.06│67,890│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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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12/22│178.7│200.8│106,000│232,882│94,333.67│207,251│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104/01/12│53.1│189.8│100,200│192,083│28,032.77│53,739│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104/01/27│11.7│229.3│121,000│215,017│6,174.01│10,971│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104/06/29│27.9│200.2│105,700│244,061│14,730.42│34,012│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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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4/07/27│12.2│309.1│135,000│287,145│5,328.37│11,333│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104/08/04│15.9│166.3│87,800│181,834│8,394.59│17,385│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6│104/08/17│22│199.1│105,000│207,165│11,602.21│22,891│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104/09/01│24.9│222.2│117,300│211,727│13,144.78│23,726│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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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4/09/14│55.4│240.7│127,100│243,651│29,253.59│56,079│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9│104/09/23│22.7│187.6│99,100│184,425│11,991.31│22,316│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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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0/07│32.1│189.1│99,900│187,313│16,958.17│31,797│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104/10/27│153.2│197.9│104,500│193,012│80,896.41│149,416│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2│104/11/03│36.6│105.2│55,500│102,509│19,308.94│35,664│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104/11/23│11.6│234.8│124,000│208,196│6,126.06│10,286│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4│105/10/05│16.5│195.8│103,400│188,085│8,713.48│15,850│澎湖│蔡瑞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合計│││2,391,400│5,649,971│551,496.80│1,358,590│││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