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 對 人  張煒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煒笠駕駛9551-EB號車於民國105年8
月22日經高雄市○道○號361公里南向車道時,因未保持安
全車距,從後方追撞聲請人所承保、 莊經緯 所有並駕駛之
AQZ-2099號自用小客車而肇事。聲請人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保
險金,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查本件侵權
行為地於高雄市仁武區,相對人則設籍於高雄市大社區,有
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
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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