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六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請求從輕發落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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