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09號
反請求原告
即被告乙○○
本件被告對原告甲○○提起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屬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6萬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