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俊義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俊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榮民總醫院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編號1、2、4②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4①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而如附表編號3、4③所示之物,因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客觀上難以全數刮除,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認係違禁物。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人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評定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3年6月6日予以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上開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偵查案件出處
行為時間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009公克,驗餘淨重0.00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年度毒偵字第7586號卷第63頁
111年11月2日13時2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0031公克,驗餘淨重0.001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698號卷第68頁
112年4月24日20時1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3
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231號卷第36頁
112年2月24日19時5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4
①粉末1包(淨重0.85公克,驗餘淨重0.8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060號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776號卷第50、52頁
112年8月16日2時5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
②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1873公克,驗餘淨重0.1823公克)
③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8月16日2時5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