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靖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太空人造型煙斗及煙彈各1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靖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證。經查,扣案之太空人造型煙斗1個及煙彈1個,經以乙醇溶液沖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及大麻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9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之太空人造型煙斗及煙彈各1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經乙醇沖洗,分別檢出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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