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2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鍾竣吉
盧文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耀源康坤榮林正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2紙。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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