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辛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鐘金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應特定,不得機動計息)。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