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3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2月20日下午2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在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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