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2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應陳明履行契約後所得受之利益為何(價值多
少?有無逾新台幣50萬元?請檢具土地登記謄本為佐),並
以此利益核算裁判費用,如裁判費逾新台幣3,000元,併應
向本院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二、應受判決之聲明: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然內容究竟
聲明應履行何種事項,並未具體表明,原告訴之聲明顯然有
不明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