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中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中信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中信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7599、19941號│年度偵字第17599、19941號│年度偵字第17599、1994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訴字第467號│106年訴字第467號│106年訴字第4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訴字第467號│106年訴字第467號│106年訴字第467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備註│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437號)│└──────┴─────────────────────────────────────────┘┌──────┬─────────────┬─────────────┬─────────────┐│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444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8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89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23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70│││││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