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智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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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智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智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心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32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心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63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內容,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藉由網路向不特定人公開販售,犯罪動機並非良善,且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令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與大部分之商標權人 阿迪達斯公 司、史塔西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業已達成和解,有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63號調解程序筆錄、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雖尚未能與全部之商標權人和解,然雙方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為憑,其犯後積極與大部分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堪認良心未泯,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並命其應依附件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63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內容,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該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之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漏未請求沒收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仿冒「adidas」帽子1件(員警蒐證購得),然此部分仿冒商品既屬被告於本件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於本院審理範圍內,本院自得依法宣告沒收之,併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業據檢察官認定並無構成涉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等語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被告販賣本件仿冒「adidas」帽子1件予喬裝買家之員警,固取得新臺幣450元(不含運費30元),惟考量被告已分別與阿迪達斯公司、史塔西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和解,此有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863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為憑,此部分之賠償金額雖尚未履行完畢,惟如就犯罪所得部分再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即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一│仿冒之「adidas」帽子23件(含員警蒐│阿迪達斯公│││證購得1件)│司│├──┼─────────────────┤││二│仿冒之「adidas」鞋子24雙││││││├──┼─────────────────┤││三│仿冒之「adidas」包包2件││││││├──┼─────────────────┼─────┤│四│仿冒之「GUCCI」包包4件│固喜歡固喜││││公司│├──┼─────────────────┤││五│仿冒之「GUCCI」皮夾3件││││││├──┼─────────────────┤││六│仿冒之「GUCCI」帽子8件││││││├──┼─────────────────┼─────┤│七│仿冒之「stussy」帽子6件│史塔西公司│││││├──┼─────────────────┼─────┤│八│仿冒之「HELLOKITTY」袋子72件│三麗鷗公司│││││├──┼─────────────────┼─────┤│九│仿冒之「NIKE」鞋子4雙│耐克公司│││││├──┼─────────────────┼─────┤│十│仿冒之「Champion」帽子15件│HBI公司│││││├──┼─────────────────┼─────┤│十一│仿冒之「CHANEL」皮夾2件│香奈兒公司│││││└──┴─────────────────┴─────┘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一│仿冒之「adidas」外套1件│阿迪達斯公││││司│├──┼─────────────────┼─────┤│二│仿冒之「MICHAELKORS」包包1件│ 邁可科斯 (││││瑞士)公司│├──┼─────────────────┼─────┤│三│仿冒之「Cartier」手環1件│卡地亞公司│││││├──┼─────────────────┼─────┤│四│仿冒之「LV」包包1件│ 路易威登馬 ││││ 爾悌耶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