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 黃若韓 、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66,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