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4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與丁○○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沈艷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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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金│立據│尚欠金│利息│違約金│
│額(新│日期│額(新├───┬───┼──────┬────┤
│臺幣元││臺幣元│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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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1│89年│20,866│自96年│3.57%│自96年3月1日│0.357%│
││2月││2月1日││起至96年8月││
││21日││起至清││31日止││
││││償日止│├──────┼────┤
││││││自96年9月1日│0.714%│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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