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55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高瑞言 上列聲請人因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彰化縣員林市農會就該公司股東 黃錦文 之股權提起確認之訴,尚未確定;且該公司之股東 黃張秀蘭 、 王春雄 及高餘超過世,其股權繼承人尚無法確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