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16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金置 、 蘇光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他項權利證明書正反二面(貴公司僅提出第一頁)。
二、相對人蘇金置、蘇光明、連帶保證人 李月子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佰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