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0號

原告太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継正

原告誠恭汽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結遠景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林宜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