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8號

原告 田兆炎

楊富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

邱于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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