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55號

原告和廣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芃樺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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