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6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淳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儲鳴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6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淳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