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玓 相對人 詹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 黃貫之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黃貫之於104年4月至105年11月間簽立借款契約書3紙,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4月間至115年11月間,詎於借款後關係人黃貫之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1,340,80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表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三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一件、動用/繳款記錄查詢三件、催告函三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二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7年2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黃貫之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土地坐落│使用│使用│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編號├───┬────┬───┬───┬────┤│地類├────┤範圍│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區│別│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505│空白│空白│888.00│100000分之│詹瑞華(000000分之│││││││-0000││││8301│8301,其中100000分││││││││││││之2901地上建物:民││││││││││││德段1098建號、││││││││││││100000分之5400地上││││││││││││建物:民德段1102建││││││││││││號)│└──┴───┴────┴───┴───┴────┴──┴──┴────┴─────┴─────────┘┌───────────────────────────────────────────────────────────┐│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1098│花蓮縣花蓮│民德段│住家用、│七層144.31│144.31│陽台│34.60│平方公尺│全部│詹瑞華(全部)│││-000│市○○路25│0505│鋼筋混凝│││花台│14.74│││││││號七樓之一│-0000地│土造、12││││││││││││號│層││││││││├──┼───┼─────┼────┼────┼─────┼────┼───┼───┼────┼───┼────────┤││01102│花蓮縣花蓮│民德段│住家用、│七層266.93│266.93│陽台│26.78│平方公尺│全部│詹瑞華(全部)││002│-000│市○○路25│0505│鋼筋混凝│││花台│4.36│││││││號七樓之五│-0000地│土造、12││││││││││││號│層││││││││└──┴───┴─────┴────┴────┴─────┴────┴───┴───┴────┴───┴────────┘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號面積:2,0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01花蓮縣○○市○○段○○○○○○○○○○號面積:2,0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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