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請人 簡木枝

代理人 簡青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89253-8

1

1000

0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89254-0

1

1000

00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89255-1

1

1000

00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4084-4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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