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5號

原告 潘極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極農 等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提出具體之聲明,包含分割標的(依法須以整體遺產為分割標的,不得僅訴請部分遺產分割)及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各為何?

二、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用。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被繼承人 潘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六、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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