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號

原告 洪晨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柔之 等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82,036元(計算式如附表一)。

二、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被繼承人 馮月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53/1000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馮月利。

二、同段17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四樓之6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馮月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