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號
原告 洪晨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柔之 等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82,036元(計算式如附表一)。
二、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被繼承人 馮月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53/10000,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馮月利。
二、同段17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四樓之6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即被繼承人:馮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