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抗告人 江禮源
江禮廣 上列抗告人因與 江福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4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本件抗告人主張: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與相對人及 江禮財江福枝江莊焱 所共有,相對人以其餘共有人為被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該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判決後,伊提起上訴,由原法院以107年度重上字第441號事件審理中;惟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及其他多筆土地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抗告人江禮源以相對人、江禮財、江福枝、江莊焱及訴外人 江榮金馮月燕 為被告,向桃園地院訴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桃園地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142號事件受理,該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兩造間原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4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先決問題等情,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查該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並非本件兩造間原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41號事件之先決問題,自不得裁定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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