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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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原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家欣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1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家欣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增列「告訴人 蔡欣杰 於偵查中之指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於拾得告訴人遺失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600元後,予以侵占入己,其法治觀念偏差,損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益,行為實值非難,及斟酌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全額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暨其犯後承認客觀犯罪事實但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就讀大學二年級,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告訴人同意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侵占款項1,600元,固係其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已全額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案犯行,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告訴人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知所悔悟,信其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籍股
110年度偵字第41193號被告曾家欣女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2
樓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家欣於民國110年9月11日23時2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科門市內,拾獲蔡欣杰遺落在該處之新臺幣(下同)1,600元現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嗣因蔡欣杰發現其所有現金遺失,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蔡欣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曾家欣固供承有於上揭時間、地點,拾獲上開現金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揭侵占遺失物犯行,辯稱:伊當天跟伊男朋友是要取包裹,伊本來要用信用卡付款,但店員在結時表示需要用現金,伊先打開伊的皮包查看伊現金是否足夠,之後發現不夠,伊便往伊後面查看,看伊的錢是否有掉在地上,當下伊以為這是伊掉的錢,便將此1600元撿起來等語。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蔡欣杰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及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被告固以前詞辯稱,惟觀諸現場監視器影像,告訴人遺落現金之處係在商店結帳等候線處,非在結帳收銀台前,而被告在收銀台欲以信用卡為交易,其若有帶現金,於店員告知須以現金結帳時,理應先點數皮包內之現金,而非離開收銀台處,況其離開收銀台行至告訴人現金掉落處,踢到該現金後,隨即轉頭察看並拾取,而此行進過程中並未見其有檢視其皮包之情,是被告辯稱顯然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清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