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志宏選任辯護人楊尚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志宏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里區○○○街○號4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
104年8月25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戴志宏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亦審結在案,本院認現若能以具保方式,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當能保全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而認上開所示當係適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酌定如主文所示保證金,及被告限制住居之住居所,並限制出境、出海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