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 蔡旭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勝豪 、 王宥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