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15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田羽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402號、第403號、第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羽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田羽珊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連同密碼交付他人,即等同將其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不法犯罪,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前之同年10月間不詳時間,將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本案帳戶資料),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指示,置放於家樂福五甲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指定置物櫃內,以此方式交付本案帳戶予他人任為使用。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本案帳戶,並陸續遭提領殆盡。嗣因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田羽珊坦承(偵緝一卷第125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本案帳戶之申設基本資料、往來交易明細表與查復資料表、行動電話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擷圖等件在卷可佐,足信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本案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迄無翻異否認,堪認於審判中亦有自白,卷內又無積極證據證明有犯罪所得,是無論修正前後,均合於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要件,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整體綜合比較適用結果,應認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以1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本案被害人等,並隱匿其犯罪所得,是以1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刑之減輕
1.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又查無犯罪所得,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有上開2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本案卷內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獲有不法利得;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有關沒收之規定,所謂「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之聯結犯行,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依體系解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之沒收主體對象,均為洗錢之正犯,不及於未實施洗錢行為之幫助犯,自均無從就此部分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五、本案被告被訴交付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予他人使用,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即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健身房客服人員主動聯繫潘宗鈞,並向其佯稱:因系統故障,將自動續約會員,應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潘宗鈞陷入錯誤而匯出款項。
112年10月25日19時48分許
2萬9,985元
2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電影院客服人員主動聯繫廖珞君,並向其佯稱:因購票系統錯誤將扣款,應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廖珞君陷入錯誤而匯出款項。
112年10月25日19時58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10月25日20時3分許
2萬0,012元
3
詐欺集團成員假扮電影院客服人員主動聯繫李怡宣,並向其佯稱:因內部誤設定為影城會員,將扣款會費,應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李怡宣陷入錯誤而匯出款項。
112年10月25日20時8分許
3萬0,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