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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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消債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再審聲請人 李懿芝 即 李采婷 即 李玉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轉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意旨略以:伊之工作只要工作品質優,且操守可靠符合要求,讓業主放心就可以接到夠多CASE,故聲請人每月可有新臺幣4萬1,738元之收入是可預期的。又聲請人之子年滿20後,就有獨立生計能力,聲請人就有更多餘額可以償還,故應可履行更生方案。再者伊之子女 李承恩 之生父、伊之母親 姜桂貞 、妹妹 李秋霞 願意擔保伊必履行更生方案,且上開眾人均具有相當之資力,故伊確實能履行更生方案,為保障伊及全體債權人之權利,為此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固係對本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依上開規定,因關於依消債條例所為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不得聲請再審,是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6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容蓉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