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刑事案件案號:93年度簡字第50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潘長生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