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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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送達代收人 陳俊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賴俊名 、 張益旺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肆拾萬零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拾萬零柒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