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給予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自新機會,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前於本院審理中逃亡,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通緝,被告雖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自行到案,然經本院諭知以新臺幣一萬元交保後,竟棄保逃亡,經本院再為傳拘無著後,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通緝,迨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始為警緝獲,審酌被告逃亡之期間非短,且其於逃亡時間又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十五時許在臺南市犯竊盜案件,是被告前揭羈押之事由,顯非僅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周瑞芬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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