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賴瓊雯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賴瓊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賴瓊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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