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法官林永村法官徐文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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