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 曾信瑋 被告 曾徐秀妹 被告 曾世維 被告 曾玉芬 被告 曾可丞 被告 曾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2,93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持分=1,642,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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