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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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8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林清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385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4,223元│自民國105年2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3.29計算│├──┼─────┼───────────┼───────────┤│002│7,619元│自民國105年2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3.79計算│├──┼─────┼───────────┼───────────┤│003│7,389元│自民國105年2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79計算│├──┼─────┼───────────┼───────────┤│004│1,967元│自民國105年2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5│56,168元│自民國104年12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006│343,718元│自民國104年12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