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2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 林筱紋 原名 林怡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