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5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乃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永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請求協商而未成立,而聲請人對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所負之債務計達新台幣(下同)1,053,947元,惟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僅18,000元,扣除個人生活費用每月11,000元及房租每月6,000元後即不能清償債務,而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其中心思想乃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之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各相關債權人等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之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之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故債務人之消費者欲以上開條例為其所負義務之調整者,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其藉此善意之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之危險,並因此使信用緊縮而造成社會經濟之動盪。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業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於民國97年6月4日業經該銀行以未能接受演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通知協商不成立,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則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及說明,其自應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此情形業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法院始須准之進行更生或清算。
(二)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需支出房租、伙食費、交通費、醫療費及其他雜物支出17,000元,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全部開銷憑證,尚難遽認其主張為真,何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期望使負債累累難以自力重建經濟生活之債務人得有更生之機會,然並無意保證每一債務人均能維持其原來之生活水準,毋寧係在保障債務人最低生活水準之前提下,使債務人盡力清償以得更生之機會。是債務人生活費用之支出,不應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只需得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準即可,查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309元,而上開公告係內政部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所制訂之標準,應屬可採,且上開數額係按照政府公布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含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60%訂定,已足以維持個人基本生存之必要,認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包含食、衣、住、行、強制性保險等)應以上開數額計算,始符公允。至於聲請人主張之房租及其他雜支費已包含於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內,不予另計。是聲請人每月需支付之個人基本生活開銷總計11,309元。
(三)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18,00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薪資單影本、收入切結書等件為證,已足認定。則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前開支出後,每月尚餘6,691元可供還款之用,所餘款項尚高於永豐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應無不能清償之情事。而聲請人債務雖高達1,053,947元,為每月還款額150倍以上,但可於13、14年之時間清償,以聲請人30歲之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數10年,應無不可清償之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核其聲請係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種類│├──┼────────────┼────────┼───────┤│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33,222元│信用貸款、信用│││││卡消費款│├──┼────────────┼────────┼───────┤│2│永豐商業銀行│354,000元│信用貸款│├──┼────────────┼────────┼───────┤│3│玉山商業銀行│7,000元│信用貸款│├──┼────────────┼────────┼───────┤│4│萬榮行銷顧問管理公司│251,000元│信用貸款、信用│││││卡消費款│├──┼────────────┼────────┼───────┤│5│台北富邦銀行│31,463元│信用卡消費款│├──┼────────────┼────────┼───────┤│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87,262元│信用卡消費款│├──┼────────────┼────────┼───────┤│7│荷蘭銀行│90,000元│信用卡消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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