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2號被告 劉恊軒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