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恊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恊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恊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50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製造槍枝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惟依證人 陳宏源 、 簡君曲 之證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名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將來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風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為維持社會重大秩序,認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1年6月22日起將被告羈押,並於101年9月19日裁定第1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查本案經審理後,被告坦承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之犯行,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佐,及改造手槍1支扣案可證,是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其所涉上揭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雖本案固已於101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22日宣判,然宣判後並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設若非予羈押,則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被告可期其將來判決之刑度非輕,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仍有保全將來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可能刑罰執行之必要;參以,被告製造前揭改造手槍後連同其所製造之子彈10顆攜帶外出,危害社會治安情節重大,本院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表示希望停止羈押,讓其外出從事工作乙節,則非在考量是否繼續羈押之列。
三、綜上,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